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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05章 洗洗睡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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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懂文物,但她是律师,而且是知名大行的王牌律师。
    她有基本的判断,她更有法律认知:重大瑕疵,指用肉眼和基础工具即可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。
    关键瑕疵,指足以颠覆藏品成交价格、收藏价值、流通属性、合法持有资格的明显缺陷。
    包括仿品标记、后添款、代笔、伪作印章、伪笔签名等。
    重点有两点:肉眼可判,可以明确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。
    九页手稿,足足有十处可以判定「元」、「晦」两个字有明显缺笔,这算不算肉眼可判?
    但凡收藏家————不,但凡懂点历史的人都知道,宋代的避讳制度再严格,需要避讳的字再多,也绝没有严到连写自己的名字都需要缺笔的地步。
    足足十处缺笔的「元」与「晦」,这算不算明显缺陷?
    毫无争议,这就是重大瑕疵,而且是关键性瑕疵。
    林颐终于知道,冯莱恩和郎庆祥的脸色为什么那么难看?
    既然可以明确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的笔迹,你还有什么理由把这份手稿当成朱熹的遗物来拍卖?
    这已经不是瑕不瑕疵的问题,这是自相矛盾。
    但如果拍了,甚至没有任何披露和提醒,又该怎么算?
    《拍卖法》和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:拍卖公司和销售单位明知重大缺陷,应知而隐瞒,没有明确披露,整体「不保真伪」格式条款直接无效。
    到这一步,已基本能判定拍卖合同无效,拍卖行必须向竞拍人返还全部款项和佣金,并补偿一定损失:比如鉴定费、差旅费、诉讼费、律师费。
    但问题是,邦翰司和委托人做过的并不止这些。
    他们发现两版手稿的纸张有色差,怕影响竞拍,便自作聪明:只在宣传资料中展示更旧、更老的那四张。稍微新一点、稍微亮一点的那五张,一张都没有展示。
    恰恰好,缺笔的那十处「元」和「晦」,就在那五页当中。
    这算什么?
    妥妥的刻意隐瞒+虚假宣传。
    《拍卖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:拍卖行明知重大瑕疵,刻意隐瞒+虚假宣传使买家陷入错误认知高价竞拍,构成销售欺诈。
    合同作废,退还竞拍款项,并依据相关法律赔偿————如果按《消费法》,至少也是假一赔三。
    什么,你说你不知道,应适用第六十一条:拍卖人不知情,可视为无重大过失。
    你如果不知情,为什么只在宣传资料中展示没有「元晦」的那四张冯莱恩浑身长满嘴也说不清————
    想的越多,林颐的心越是往下沉,胸口闷的喘不过气来。
    脖子硬的仿佛生了锈,她硬是一点一点的扭了过来。
    四目相对,冯莱恩的眼中闪过一丝挣扎,但林颐毫不犹豫的摇了一下头。
    她知道冯莱恩想说什么:元晦只是字,而非名,不算显著性的缺陷。
    我们不了解,也不专业,并非故意隐瞒,够不上主观欺诈。
    更或者是:拍品没有交割,没有造成既定事实,还没有达成销售,未产生实际的财产损失。
    但并不是你说了算,你说没有隐瞒,法官就会采信的。
    还是那句话:你没有故意隐瞒,为什么不展示有缺笔的那五张?
    摆在桌子上的这些资料,包括照片、图册、《免责声明》、《补充协议》,乃至《催收函》,每一件都是铁证。
    唯一能狡辩一下的,也就「未完成交割」、「未达成销售事实」这一点。但即便法庭不会判定假一赔三,罚款一定不会少。
    因为这件拍品的拍卖金额太高,影响太大,必须做出惩戒性的惩罚。
    不然的话,随便来个拍卖公司都这么干,中国的艺术品收藏、艺术品拍卖绝对会臭成狗屎一样————
    看林颐拒绝的如此坚决,冯莱恩就知道,翻不了盘了。
    他红著眼睛,死死的盯著郎庆祥和金玉珍。
    三个月前,邦翰司已经确定了拍卖日期,定好了场地,并开始筹备前期的宣传工作,这两位突然带著手稿找上了门。
    冯莱恩很清楚《朱子真迹》在中国收藏品市场的份量,也很清楚,如果首拍有这样的珍品压轴,能使邦翰司的影响力达到什么样的高度。
    兴奋归兴奋,冯莱恩并没有大意,他要求机检。
    朗庆祥同意了,东西也确实检测出来了一点儿问题:四张为南宋初期,五张为南宋晚期。
    甚至只要稍微仔细点,用肉眼就能看出两种纸有色差。
    但冯莱恩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,包括法律也有明确规定:字画、古籍纸张因自然老化、保存不当导致的泛黄、泛灰,不构成重大瑕疵,无须单独披露。
    为此,他特地指示宣传部门:图册中只展示稍旧的四张,开拍预展前,务必调整灯光角度,尽量不能使竞拍人发现色差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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